(一)贯彻执行人民防空、民防工作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、政策,起草地方人民防空、民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。
(二)拟订全市人民防空、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(三)拟订全市人民防空、民防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、防护标准;参与审核人民防空、民防建设与城市重点建设相结合的规划,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、民防要求及建设规划情况,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人防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、民防建设。
(四)负责全市人民防空、民防组织指挥工作,指导各地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,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,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。
(五)拟订全市人民防空、民防建设总体规划,负责人民防空、民防工程建设、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,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、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、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,组织修建人民防空、民防指挥工程、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。
(六)负责人民防空、民防信息化建设,拟订人民防空、民防通信、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(七)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,承担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,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、民防应急救援方案,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、民防医疗救护、物资储备、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,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、建设与管理,组织开展人民防空、民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。
(八)组织开展人民防空、民防宣传教育,制定全市人民防空、民防教育计划,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,普及人民防空、民防基本知识和技能。
(九)组织人民防空、民防科学技术研究,推广应用科研成果。
(十)负责全市人民防空、民防经费、物资和资产的管理,拟订人民防空、民防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。
(十一)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,组织指挥全市人民防空、民防疏散和掩蔽,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,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生活物资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,组织消除空袭后果,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。
(十二)指导县(市、区)人民防空、民防工作。
(十三)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。
(十四)履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,承办市政府、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。